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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主页 > 读书阅世 >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 > 第 6 章 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4节 第三章 受理
1.受理地点
    专利局的受理部门包括专利局受理处和专利局各代办处。专利局受理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代办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受理与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有关的文件。
    专利局受理处和代办处应当开设受理窗口。未经过受理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和代办处的地址由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公布。邮寄或者直接交给专利局的任何个人或者非受理部门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其邮寄文件的邮戳日或者提交文件的提交日都不具有确定申请日和递交日的效力。
 
2.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2.1受理条件
    细则 39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当受理:
   (1)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中申请专利的类别明确;写明了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
   (3) 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5)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1.1节的有关规定。
 
细则 39
2.2不受理的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或者简要说明的。
   (2)未使用中文的。
   (3)不符合本章第 2.1节 (3) 中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4)请 求 书 中 缺 少 申 请 人 姓 名 或 者 名 称,或 者 缺 少 地址的。
    法 18
   (5)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法19.1
   (6)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7)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8)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9)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10)专利申请类别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细则 42.3
   (11)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2.3受理与不受理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及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应当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
 
细则 38
2.3.1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收到日:根据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部门收到日,以记载受理部门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
   (2)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请求书上注明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名称与数量,并记录核实情况。对于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核实是否提交了包含相应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例如光盘或者软盘等。
    法 28及细则 4.1
   (3)确定申请日: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
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并在请求书上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4)给出申请号:按照专利申请的类别和专利申请的先后顺序给出相应的专利申请号,号条贴在请求书和案卷夹上。
   (5)记录邮件挂号号码:通过邮局挂号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在请求书上记录邮寄该文件的挂号号码。
   (6)审查费用减缓请求书: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对与专利申请同时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查,作出费用减缓审批决定,并在请求书上注明相应标记。
   (7)采集与核实数据:依据请求书中的内容,采集并核实数据,打印出数据校对单,对错录数据进行更正。
   (8)发出通知书:作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送交申请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至少应当写明申请号、申请日、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和文件核实情况,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印章,并有审查员的署名和发文日期。
    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应当缴纳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在申请时应当缴纳的其他费用,以及缴费期限;同时写明缴纳费用须知。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应当包括费用减缓比例、应缴纳的金额和缴费的期限以及相关的缴费须知。
   (9) 扫描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的文件应当进行扫描,并存入数据库。电子扫描的内容包括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此外,专利局发出的各种通知书 (如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的电子数据,也应当保存在数据库中。
 
2.3.2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2.3.2.1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对于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除按照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还应当对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是否填写了原申请的申请号和原申请的申请日进行审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正确,但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的,以原申请号所对应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应当受理,给出专利申请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并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2.3.2.2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分案申请,审查员除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还应当核实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是否填写了原申请的申请日和原申请的申请号,该原申请的申请日应当是其国际申请日,原申请的申请号是进入国家阶段时专利局给予的申请号,并应当在其后的括号内注明原申请的国际申请号。
 
2.3.3不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收到日:根据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部门收到日,以记载受理部门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
   (2) 采集数据并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采集数据,作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至少应当记载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不受理原因及不受理文档编号,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印章,并有审查员署名及发文日期。
   (3)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存档备查,原则上不退回当事人。
    在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直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接收。
 
3.其他文件的受理与不受理
3.1其他文件的受理条件
    申请后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当受理:
   (1)各文件中注明了该文件所涉及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或专利号),并且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 (或专利)。
   (2)各文件用中文书写,字迹清晰、字体工整,并且用不易擦去的笔迹完成;外文证明材料附有中文清单。
    专利局受理处、代办处、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人 (或专利权人) 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递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时,应当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
 
3.2其他文件的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收到日:根据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部门接收日,以记载受理部门收到该文件的日期。
   (2)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清单上当事人注明的文件名称与数量,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清单上;申请人未提供清单的,核对主文件上注明的附件情况,将核实情况记录在主文件上。递交文件的申请号是错号的,若受理处依据其他信息能正确判定其正确申请号的,可以依职权予以确定;若不能予以判定的,则不予受理。
   (3)确定递交日:其他文件递交日的确定参照本章第2.3.1节第(3)项的规定。文件递交日应当记录在主文件上。
   (4)给出收到文件回执:当事人在受理窗口递交文件的同时附具了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的,应当在清单副本上注明受理部门接收日,注明文件核实情况后送交当事人作为回执,清单正本上应当加盖审查员名章和发文日期后存入案卷。当事人在递交文件同时未附具文件清单,或者附送了文件清单但不足两份的,不出具收到文件的回执。当事人以寄交方式递交文件的,专利局不再出具收到文件回执。
    专利代理机构批量递交文件并且提供了文件清单的,其文件清单经受理部门确认签章后一份交专利代理机构作为回执,另一份存档备查。
(5) 数据采集与文件扫描:采集文件的类型、份数、页数和文件代码等所有相关数据,对文件进行扫描,并存入数据库中。
 
3.3其他文件的不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本章第 2.3.3节中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4.申请日的更正
    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日。
    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日更正请求后,应当检查更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2)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
    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更正申请日;否则,不予更正申请日。
    准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并修改有关数据;不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对此更正申请日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专利局确定的其他文件递交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执、收寄邮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重新确定递交日并修改有关数据。
 
5.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在受理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同时修改有关数据。对专利局内部错投到各审查部门的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受理处,并注明退回原因。
 
6.查 询
    专利局受理处设置收文登记簿。当事人除能提供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的收文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外,以收文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提交该文件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