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 登录注册
当前位置:主页 > 读书阅世 > 专利审查指南(2010) > 第 5 章 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第5节 第四章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
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1引 言
口头审理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的
规定而设置的行政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
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
细则 701 2口头审理的确定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
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
提出。
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
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
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
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
行口头审 理 的 请 求,并 且 说 明 理 由。请 求 应 当 以 书 面 方 式
提出。
复审请求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
(2)需要实物演示。
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
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
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进
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并承担所需费用。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
390 (4-32)
3口头审理的通知
细则 702、703
及 722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
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
地点等事项。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
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主任委员
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
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
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
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专利复审委员
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
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
审理。
细则 631 在复审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
复审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
地点以及口头审理拟调查的事项。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
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
和证据告知复审请求人。
合议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告知复审请求人,可以选
择参加口头审理进行口头答辩,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
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
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并在回执中明
确表示是否参加口头审理;逾期未提交回执的,视为不参加口
头审理。
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如
果复审请求人既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
面意见陈述,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
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
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
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
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或者职业) 和要证明的事实。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
人。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4-33) 391
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
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委托其专利
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
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4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将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对方。
(2)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
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确定合议组成员
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当重点查清的问
题,以及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
(4)准备必要的文件。
(5)口头审理两天前应当公告进行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
(口头审理不公开进行的除外)。
(6)口头审理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准备。
5口头审理的进行
口头审理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行。
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
要保密的除外。
51口头审理第一阶段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核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
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口头审理的资格。
口头审理由合议组组长主持。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
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由当事人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
有双方当事人出庭的,还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人
员资格有无异议;合议组组长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
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否请证人作证和请求演示
物证。
在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口头审理中,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
否有和解的愿望。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愿望并欲当庭协商的,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
392 (4-34)
暂停口头审理;双方和解条件差别较小的,可以中止口头审
理;双方和解条件差别较大,难以短时间内达成和解协议的,
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和解愿望的,口头审理继续进行。
52口头审理第二阶段
在进行口头审理调查之前,必要时,由合议组成员简要介
绍案情。然后,开始进行口头审理调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先由无效宣告请求人陈述
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及其理由,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
再由专利权人进行答辩。其后,由合议组就案件的无效宣告请
求的范围、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确定口头
审理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当庭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合议
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断所述理由或者证据是否予以考虑。决
定予以考虑的,合议组应当给予首次得知所述理由或者收到所
述证据的对方当事人选择当庭口头答辩或者以后进行书面答辩
的权利。接着,由无效宣告请求人就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所依据
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然后由专利权人进行质证,需要时专
利权人可以提出反证,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案件存在多个
无效宣告理由、待证事实或者证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按照无
效宣告理由和待证事实逐个举证和质证。
在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在合议组告知复审请求人口头
审理调查的事项后,由复审请求人进行陈述。复审请求人当庭
提交修改文本的,合议组应当审查该修改文本是否符合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在口头审理调查过程中,为了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
实,合议组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提
问,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作出解释。提问应当公正、客
观、具体、明确。
53口头审理第三阶段
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调查后,进行口头审理辩论。
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口头审理辩
论。由当事人就证据所表明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
律、法规各自陈述其意见,并进行辩论。在口头审理辩论时,
合议组成员可以提问,但不得发表自己的倾向性意见,也不得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4-35) 393
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辩论。在口头审理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又提
出事先已提交过、但未经调查的事实或者证据的,合议组组长
可以宣布中止辩论,恢复口头审理调查。调查结束后,继续进
行口头审理辩论。
在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表达完毕后,合议组组长宣布辩
论终结,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意见陈述。在进行最后意见陈述
时,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坚持原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请求撤
回无效宣告请求,还可以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
证据,或者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专利权人可以坚持要求
驳回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声明缩小专利保
护范围或者放弃部分权利要求。此后,再次以前述方式处理和
解事宜。
在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调查后,合议组可以就有关问题发
表倾向性意见,必要时将其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
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复审
请求人,并听取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54口头审理第四阶段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休庭合议。
合议组组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组进行合议。然后,重新
开始口头审理,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结论。口头审理结论
可以是审查决定的结论,也可以是其他结论,例如,案件事实
已经查清,可以作出审查决定等结论。至此,口头审理结束。
6口头审理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
并在必要时确定继续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
(1)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
(2)因和解需要协商的。
(3)需要对发明创造进一步演示的。
(4)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7口头审理的终止
对于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并且不属于需
要经过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的案件,合议组可以
当场宣布审查决定的结论。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
394 (4-36)
对于经口头审理拟当场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的案件,需要经
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宣布审查
决定的结论。
合议组不当场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的,由合议组组长作简要
说明。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均由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终止。
此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决定的全文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8当事人的缺席
有当事人未出席口头审理的,只要一方当事人的出庭符合
规定,合议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口头审理。
9当事人中途退庭
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过程中,未经合
议组许可,当事人不得中途退庭。当事人未经合议组许可而中
途退庭的,或者因妨碍口头审理进行而被合议组责令退庭的,
合议组可以缺席审理。但是,应当就该当事人已经陈述的内容
及其中途退庭或者被责令退庭的事实进行记录,并由当事人或
者合议组签字确认。
10证人出庭作证
出具过证言并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写明的证人可以就
其证言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请求
的,合议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合议组应
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出庭作证
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
场,但需要证人对质的除外。
合议组可以对证人进行提问。在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口头审
理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提问。证人应当对合议
组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
问题可以不回答。
11记 录
在口头审理中,由书记员或者合议组组长指定的合议组成
员进行记录。担任记录的人员应当将重要的审理事项记入口头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4-37) 395
审理笔录。除笔录外,合议组还可以使用录音、录像设备进行
记录。
在重要的审理事项记录完毕后或者在口头审理终止时,合
议组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阅读。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请
求记录人更正。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存入案
卷。当事人 拒 绝 签 字 的,由 合 议 组 组 长 在 口 头 审 理 笔 录 中
注明。
上述重要的审理事项包括:
(1) 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当事人声明放弃的权
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或者证据。
(2) 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定的
重要事实。
(3) 在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告知复审请求
人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
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主要内容。
(4) 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事项。
12旁 听
在口头审理中允许旁听,旁听者无发言权;未经批准,不
得拍照、录音和录像,也不得向参加口头审理的当事人传递有
关信息。
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旁听者办理旁听手续。
1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议组组长应当在口头审理开始阶段告知当事人在口头审
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
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
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有权进行辩论。无效宣
告请求人有权请求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
分理由及相应证据,以及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专利权人
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人有权
撤回复审请求;有权提交修改文件。
(2)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
396 (4-38)
言时应当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
方当事人的发言;辩论中应当摆事实、讲道理;发言和辩论仅
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口头审
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