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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1.1 专利基础知识
第一章 专利制度概论
基本要求:

1、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
2、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特点;
3、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
4、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
5、掌握与申请专利相关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一、专利制度与概要
1、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被认为是现代专利法的雏形。伽利略在威尼斯共和国获得了扬水灌溉机的20年专利权。
    1623年,黄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垄断法规》,并于1624年开始实施,该法被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此后,美(1790年)、法(1791)、荷(1817)、西(1820),奥()、德(1877年)、日(1826年)等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专利法。
    1883年,英、法、比、意、荷、葡、西等14国在法国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二战后,国际化趋势进一步加强,签订了一系列专利保护的国际条约。
    1967《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CEWIPO公约,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中国1980年6月3日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截至2016年3月底,已有188个成员国。
    1970《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
    1971《专利国际分类协定》
    1973《欧洲专利公约》简称EPC,1978年正式生效,目前19个成员国。
    1975《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卢森堡公约》
    1977《非洲专利组织》
    199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1995年生效,我国于2001年加入,截止至2016年3月底,已有161个成员。

2、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1950年,政务院颁布《保证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但只批准 了4项专利权和6项发明权,1963年11月,国务院明令废止。
    1963年,我国发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便未实施便进入了10年动乱期,
    1978年12月,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并评选出了一大批发明创造成果。
    1980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专利局,并于同年3月分参加了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
   
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颁布,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特点:1、三种类型;2、先申请制(对应:先发明制和登记制);3、发明:实质审查(早期公布、延迟请求审查制);4、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制;5、期限:发明专利权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5年,可续展3年。
    1992年,第一次修订 主要修改内容:
1、
   
2000年,第二次修订 为了加处WTO,主要修内容:
1、取消撤销程序;2、取消实用新;3、;4、增加许诺销售的权利;5、;6、明确规定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2008年,第三次修订,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
1、明确权利归属及行使:共有权利;2、完善专利授权条件:混合新疑性》绝对新颖性、禁止重复授权、遗传资源;3、完善外观设计制度;4、完善申请程序;5、

截至至1980年至今,我国共加入16个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
1980年  CEWIPO
1985年 《巴黎公约》
1989年 《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
1992年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
伯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1993年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
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
1994年 《商标注册用货品与服务国际分类之
尼斯协定
1995年 《马德里议定书》
1996年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
洛迦诺协定
1997年 《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堡协定》
1999年 《保护值物新品种国际条约》
2001年 TRIPS
2007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2、专利体系的特点
2.1 专利权的概念:
2.2 专利权的性质:
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2.3 先申请制:对应先发明制,先发明制听起来更公平,但其认定非常困难,执行效率非常低,先申请制理论上不公平,但易认定,执行效率高,合理性在于先完成发明创造者,理论上具有先申请的优势;世界上所有的国家现在都实行先申请制,但同时都实行先用权制度,但需要能够证明(非常困难,即使真的能够证明也将受到非常大的限制)。
2.4 登记制:
2.5 初步审查制:
2.6 实质审查制:

3、专利制度的作用?
答案:法1

二、中国专利制度
1、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2、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
    1、先申请原则
    2、三种专利类型
    3、三种专利的审查制度
    4、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

3、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