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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2.2 无效宣告请求与意见陈述书
一、无效宣告请求书
1、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应当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65.2规定的范围。
    即使专利权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只要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范围,均不应当作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将《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一项专利权存在多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范围的无效理由的,专利代理人应当认真权衡分析,选择其中最有说服力、请求无效成功可能性最大的理由,突出予以阐述,避免平均使用笔墨,缺乏重点。


2、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3、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表述方式

二、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1、正确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

2、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

3、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认为无2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应当对权利要求书进行适当的修改,以达到部分维持专利权的目的。
    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公限于权利要求书,并且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授权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此外,修改方式还应当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有关规定。


4、意见陈述书的表述方式
    针对无效宣 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庆当词语规范,有理有据,条理清楚,逻辑清晰。
    意见陈述书应当避免强词夺理,避免仅仅陈述缺乏针对性的套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