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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主动修改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主动提出修改。

2、根据审查指南: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请于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2、申请文件修改格式要求:
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涉及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时,则需要将相应权项一起替换补正。
如果申请人需要删除部分权项,申请人应该提交整理后连继编号的部分权利要求书。

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仅只能对有修改部分段进行整段替换。
如果要增加内容,则只能增加在某一段中;
如果需要删除一个整段内容,应该保留该段号,并在此段号后注明:“此段删除”字样。
段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传的或公布/授权公告的说明书段号为准。

对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替换页。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中标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