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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总局企业名称登记受理范围
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受理业务范围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内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条件和方法
(一)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申报上述 2、3、4 类新设立企业名称登记的,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服务系统(简称名称申请系统)提交申请。
  对于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提交的新设立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总局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是否登记的相关信息网上告知申报人。其《企业名称登记通知书》由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变更名称、需经总局登记(上述 2、3、4 类),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报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总局,总局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相关信息通过系统反馈至该企业登记机关。
 
申请上述新设立企业名称登记的,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企业名称登记申报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amr.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报书与其它申报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报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注:网上提交申报,外商投资企业需上传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复印的扫描件(PDF 格式)。
 
三、企业名称登记可以调整部分申报项目
  申报人可以对已经取得名称登记但尚未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申报事项进行部分调整,可以延长一次已登记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限。可以调整的项目是:地址、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调整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属勘误性质,申报人须同时网上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扫描件(PDF 格式)。
  企业名称调整,由申报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程序办理。
 
办理渠道: 网上申报
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起至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邮政编码: 100820
工作电话: 010-88650151
技术支持: 010-88650152